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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力拓案看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区分篇
作者:大连利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5/11/16 浏览:1748
沸沸扬扬的力拓案目前似乎已趋平静,但可以预计,随着侦查机关调查的深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后,必会再次吸引国人眼球。一个案件能引起大家的关注并非坏事,至少可以说明国人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然而,力拓案给予我们的启示却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
笔者认为有必要以力拓案为契机,深入探讨一下企业
商业秘密
的保护问题。
一、
商业秘密
与国家秘密的区分
到底什么是国家秘密,什么是
商业秘密
,区分的标准在哪里?众所周知,上述两个概念分别规定在中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
反不正当竞争
法》中。《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而《
反不正当竞争
法》中的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实施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具体来说,
商业秘密
的权利主体一般是公司、企业等商业机构,
商业秘密
无须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核认定,只要企业的某些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不为公知所知悉,能为自己带来竞争优势,并且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法律就认可其
商业秘密
的性质并给予保护。而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它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赋予一定管理职权的单位,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该事项履行确定密级的手续后,该事项才能作为国家秘密
,
受国家有关法规的认可和保护,任何不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秘密事项,都不是国家秘密。从法理上说,
商业秘密
是企业市场竞争的产物,而国家秘密是国家政权管理的产物。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较多的是涉及
商业秘密
问题,而非国家秘密。
笔者注意到,力拓案一开始是以
“
窃取国家秘密
”
介入调查的,但随着案件的发展,最终检察机关改由
“
侵犯
商业秘密
罪
”
批捕,这种变化引起了部分民众的不满。这主要是因为涉案商业信息主要来源于国有钢铁企业,受长期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民众自然而然地会认为这些信息应当属于国家秘密。同时,鉴于此案引发了民族情绪的高涨,民众表达不满也属正常。但从法律专业人士的角度来看,这种变化无可非议,既不能将国家秘密随随便便降格为
商业秘密
,也不能毫无原则地将
商业秘密
升格为国家秘密。只有依法办事才是解决此案纠纷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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