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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力拓案看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区分篇

作者:大连利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5/11/16    浏览:1748

沸沸扬扬的力拓案目前似乎已趋平静,但可以预计,随着侦查机关调查的深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后,必会再次吸引国人眼球。一个案件能引起大家的关注并非坏事,至少可以说明国人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然而,力拓案给予我们的启示却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笔者认为有必要以力拓案为契机,深入探讨一下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
 
具体来说,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一般是公司、企业等商业机构,商业秘密无须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核认定,只要企业的某些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不为公知所知悉,能为自己带来竞争优势,并且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法律就认可其商业秘密的性质并给予保护。而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它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赋予一定管理职权的单位,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该事项履行确定密级的手续后,该事项才能作为国家秘密,受国家有关法规的认可和保护,任何不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秘密事项,都不是国家秘密。从法理上说,商业秘密是企业市场竞争的产物,而国家秘密是国家政权管理的产物。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较多的是涉及商业秘密问题,而非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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