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安经过多年研制,研发出“整体模锻法兰阀门”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3年10月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经大连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鉴定,认为该项技术填补了中国小口径阀门的空白,产品技术属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2006年5月,杨文安又取得“整体法兰阀门阀体模锻成型方法”实用新型专利。杨文安与大连大洋阀门研究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准许其使用这两项专利。
此后,杨文安发现大连昌立阀门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仿制、使用、甚至伪造该项专利。2007年,杨文安以大连大洋阀门研究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将大连昌立阀门有限公司告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2008年11月,大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昌立阀门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该发明专利,包括停止使用专利方法和使用、销售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20万元。
大连昌立阀门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9年7月,辽宁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大连市中级法院的该判决书;大连昌立阀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大洋阀门“整体模锻法兰阀门”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大连昌立阀门有限公司赔偿大连大洋阀门有限公司10万元。
终审判决后,大连昌立阀门有限公司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驳回这家公司的再审申请。
其间,大连昌立阀门有限公司就两项专利是否有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疑义。2011年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的合议组经过合议,做出了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书。大连昌立阀门有限公司又打起了行政诉讼官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2年9月下旬做出行政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该决定书。大连昌立阀门有限公司仍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前不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