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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 泄个人信息可罚50万

作者:大连利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5/7/9    浏览:2151

网络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 泄个人信息可罚50万

  遇重大突发事件可限制网络通信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璐瑶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近日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全国人大法工委指出,当前,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网络入侵、网络攻击等非法活动,严重威胁着电信、能源、交通、金融以及国防军事、行政管理等重要领域的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非法获取、泄露甚至倒卖公民个人信息,侮辱诽谤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活动在网络上时有发生。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以及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借助网络传播、扩散。

  2015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网络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5年8月5日。

  【看点】

  确立网络实名制,不实名不给服务

  全国人大法工委称,草案确立网络身份管理制度即网络实名制,以保障网络信息的可追溯。

  草案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草案还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处置违法信息的义务,并赋予有关主管部门处置违法信息、阻断违法信息传播的权力。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最高罚款50万

  草案提出,要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任何个人和组织也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此外,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如未能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网络运营者最高可被处以50万元罚款,甚至面临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而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则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可限制网络通信

  草案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其中提出,要建立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规定预警信息的发布及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其中明确,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草案还对网络管制作了规定: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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