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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信息保护疏忽不得

作者:大连利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5/4/16    浏览:2024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案例:

近日,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一起侵犯客户名单和客户采购信息商业秘密案件,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义乌市某烟具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今年年初,该局得到温州市点旺烟具有限公司客户信息被盗取的线索。点旺烟具在国内外拥有一定的客户群,却在一段时间里一直没有得到相关客户的采购要约,后发现一部分客户与国内其他企业进行过多次同业务的采购行为。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一员工将客户名单和客户采购信息透露给了义乌市某烟具有限公司。瓯海市场监管局通过跨辖区取证,最终掌握了义乌市某烟具有限公司侵犯点旺烟具商业秘密的证据,并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解析: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内容,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贸易联系等内容。技术信息决定企业产品的领先性及市场竞争力,而经营信息的泄露则会使企业丧失商业机会,交易成本增加,市场份额降低,甚至被排挤出市场。因此,企业在重视技术信息的同时,对经营信息的保护亦不可忽视。

 

 

法条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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