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文档加密
大连文档加密 大连文档加密 大连文档加密
搜索:
北京时间:
首 页 大连grc 公司介绍 大连grc 公司新闻 大连grc 解决方案 大连grc 安全保密产品 大连grc 客户案例 大连grc 联系我们
公 司 介 绍
·
企业文化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电话:   13889428826
传真:   0411-86820301
邮箱:   jxwat@163.com
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北路299号
 
首页 >> 公司新闻  
电商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将受罚

作者:大连利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5/3/21    浏览:1837

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经营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将受到处罚。

同时规定,“商品已拆封”不得作为电商网店拒绝退货的理由,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最高将面临50万元处罚。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广告”
    网购时,消费者往往需要向经营者提供手机号、住址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可能面临泄露的风险。《处罚办法》指出,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在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仍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都将受到处罚。
    工商总局消保局介绍,这里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经营者必须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4种行为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退货
    在网购无理由退货中,商家常常以“已拆封”等为由拒绝执行,不少消费者遭遇维权门槛高、难度大。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时,应承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若经营者出现“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未经消费者确认,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这4种行为时,将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工商部门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最高处50万元罚款。
    此外,对于预付费消费,办法规定,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如果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也属于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上一条信息: 315晚会现场“偷”密码 企业如何防信息泄露          下一条信息: 部分公务员逐渐改用国产加密手机
   
 
Copyright © 2010 - 2014  http://www.dllizhe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大连利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信箱: jxwat@163.com 服务电话: 13889428826 传真: 0411-86820301 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北路299号